深圳正规婚外情调查-经济学论证:惩罚婚外情并不能提高婚姻质量
深圳正规婚外情调查-经济学论证:惩罚婚外情并不能提高婚姻质量
本文对婚外情法律惩罚可能产生的效果进行了经济学分析。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长期契约。离婚是终止本合同的唯一合法途径婚外情 法律,而婚外情则属于违约行为。然而,惩罚婚姻违法行为并不一定会提高社会的高质量婚姻。本文分析表明,只有在离婚成本较低的情况下,惩罚婚外情才能起到良好的效果;当离婚成本很高时,要么惩罚那些在感情上更执着的绅士,要么迫使他们更愿意选择不结婚。中国的离婚成本较高,对婚外情的法律处罚并不能达到提高婚姻质量的目标。
2001年公布的《婚姻法》专家意见稿提出了配偶权概念,为对婚外情实施法律惩罚提供依据,成为媒体和学术界争论的热点话题。广东省出台地方性法规,对婚外情进行法律处罚。一个重大突破是允许婚姻受害方将婚外情一方购买的财产分割给第三人。许多人强烈反对对婚外情进行法律处罚。他们认为,惩罚婚外情是道德普遍化的表现,是对个人自由的侵犯,是对历史的倒转。这种反对意见在三个方面存在缺陷。首先,道德与法律之间从来没有严格的界限。道德可以成为法律,法律也可以让位于道德。道德和法律甚至可以判断同一行为的好坏。道德先于法律,而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道德的替代品,是自然权威的国家暴力的替代品。然而,一些原本由法律管辖的领域在现代让位于道德。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法律放弃了对通奸妇女的惩罚。最后,法律和道德都认为某些行为不恰当的例子不胜枚举。例如,偷窃不仅会受到道德谴责,还会受到法律惩罚。因此,用所谓的“道德概括”来反对对婚外情的惩罚是站不住脚的。其次,对婚外情的处罚不能从人身自由的角度反驳。是的,惩罚婚外情是对婚外情一方自由的限制;但这也是对受害方自由不受对方侵害的一种保护。
应该明确的是,自由不是自然存在,而是由一个国家的法律和道德网络定义的人为现实。对婚外情的惩罚无非是自由的重新分配。剩下的问题是,对婚外情的惩罚是否因为侵犯私人领域而禁止?我的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我们在历史上看到的正是私人领域中法律对规则的替代。在中国,地理和血缘群体曾经独立于法律之外,是不受公法管辖的私人领域;然而,过去几十年来法律的扩展打破了这个私人领域,使得像山岗野这样的行为不再合法。性别。同样的变化也发生在家庭中。在美国婚外情 法律,虐待孩子的父母要负法律责任,中国也在朝这个方向发展。不存在天然的私人领域,因为当我们定义私人领域时,我们就已经定义了一种社会关系:当我们说某个领域是私人的时,我们实际上是指其他人和公法无权规范该领域内的个人或团体活动。纵观法律侵入私人领域的过程,我们看到的是私人领域的萎缩,而私人领域的收缩是针对个体个体的,而侵入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个人权利的保护。这个判断同样适用于婚姻。因此,对私人领域的保护并不能反驳对婚外情的惩罚。最后,虽然那些反对惩罚婚外情的人批评支持者的道德概括,但他们自己也在捍卫一种道德或意识形态:一种排除将婚姻置于强有力的法律控制之下的意识形态。在多元化的社会中,个人持有不同的意识形态是完全正常的,没有高低意识形态之分。因此,以“开倒车”的方式反对惩罚婚外情是站不住脚的。
本文旨在分析用经济方法惩罚婚外情的利弊。与意识形态争论不同,经济学分析法律的功能,看看它是否能够实现预定的社会目标。在这里,我把社会的目标定为高质量的婚姻。所谓高质量的婚姻,是指双方彼此相爱,愿意维持婚姻;双方的爱情程度越高,婚姻的质量就越高。无论是赞成还是反对惩罚婚外情的人,都应该达成这个目标。本文探讨惩罚婚外情能否达到提高社会优质婚姻的目的。
1基本设置
我们先从婚姻的属性说起。 《婚姻法》专家意见稿的一大突破是配偶权利的确定:婚姻双方对对方负有一定的责任,一方背叛另一方(如婚外情)将受到处罚。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长期契约(否则就不需要结婚登记),离婚是终止这种契约的唯一合法手段,而婚外情就是违约行为,应该受到惩罚。因此,配偶权可以解释为双方在长期婚姻契约中享有的权利。从社会角度看,婚外情对其他家庭具有负外部性,因为它起到了示范作用,导致更多的人发生婚外情,从而造成更多的受害者。此外,婚外情的泛滥使得那些致力于婚姻的人因害怕受到伤害而不敢结婚。如果婚姻对社会有积极的价值,那么如果这些忠于婚姻的人不结婚,那就是社会的损失。
然而,承认配偶权并不意味着惩罚婚姻违法行为就一定能达到增加社会优质婚姻的目的。法经济学中有一个有效违约的概念:当违约的社会效益大于其成本时,违约就是有效的。如果一项法律条款会引发更有效的违约行为,那么它就不是一个好的法律条款。因此,我们应该避免制定导致有效违约的法律。对一些人来说,婚外情是故意违约,应该受到惩罚;然而,对于另一些人来说,婚外情是婚姻破裂后的最后手段。惩罚这种婚外情的结果就是增加没有爱情的人的数量。婚姻的消亡实际上会减少社会福利。因此,对于后一类,违约行为是有效的。我们的分析检验了惩罚婚外情是否会导致这种有效的违约行为。
假设社会上有两类人,一类是“花花公子”,另一类是“绅士”。花花公子很忙,对婚姻的投入很少,但他既不想与妻子离婚,也不想在外面寻找情人。对他来说,婚外情是婚姻的补充;或者用经济学的语言来说,两者是互补品。君子是忠诚的,不会等到婚姻破裂才去寻找情人,并对婚姻进行大量的投资。对他来说,婚外情是破裂婚姻的替代品。我们用MH和EH分别代表花花公子婚姻和婚外情的有效性。这两个价值观并不根据婚姻中是否有爱而改变。对于一个绅士来说,如果婚姻中有爱情,婚姻对他的效用就是MZ,婚外情对他的效用就是0;否则,婚姻对他的效用为0,婚外情对他的效用为EZ。上述假设反映了前面对两类人的定义。对于花花公子来说,婚姻和婚外情的效用之和大于各自单独的效用;对于君子来说,两者的效用之和等于其中一个的效用。我们还假设MH>EH,MZ>EZ,即对于这两类人来说,婚姻的效用都大于婚外情的效用。原因是从事婚外情会遭遇社会压力,同时又害怕被配偶发现后陷入恋爱关系。婚姻战争。
假设惩罚婚外情对这两类人的效用损失都是P。一旦两类人结婚,他们要么寻找情人,要么在婚姻破裂时提出离婚。自愿离婚相当于婚姻双方自愿解除合同,与婚外情违约不同。但离婚是有成本的,以D为代表。离婚的成本可能来自社会、亲戚、配偶、子女等。我们假设这两类人离婚后都可以再婚,再婚的效用与再婚的效用相同。第一次婚姻。
根据上述假设,绅士的婚外情是对婚姻的有效破坏,而花花公子的婚外情则不是。事实上,我们会看到,当离婚成本并不大时,正派的人在感情破裂后总是会选择离婚,而不是发生婚外情。只有离婚成本高的时候才会选择婚外情;这时,法律惩罚的是有效违约行为。此外,法律惩罚可能会导致绅士比花花公子更不愿意结婚,从而降低社会上高质量婚姻的比例。在接下来的两节中,我首先分析法律惩罚的事后效果,即法律惩罚的对象;然后分析法律惩罚的事前效果,即人们对是否结婚的选择。
2. 惩罚的事后效果
我们分别讨论离婚成本D为零和正数的情况。表1列出了D=0时,没有惩罚和有惩罚的两类人的效用。可见,当法律不惩罚婚外情时,花花公子总是寻找情人,而君子却从不寻找情人:如果婚姻中有爱情,他们就会把注意力集中在配偶身上;如果婚姻中有爱情,他们就会把注意力集中在配偶身上;如果婚姻中有爱情,他们就会把注意力放在配偶身上。如果婚姻中没有爱,他们就会离婚。当法律对婚外情施加惩罚时,君子找不到情人,花花公子的行为取决于惩罚的力度。当P大于EH时,他不是在寻找情人;当P小于EH时,他正在寻找情人。无论如何,君子在社会上是不可能找到情人的。因此,我们有以下主张:
命题1:当离婚成本为零时,只有花花公子才可能发生婚外情。

所以,当离婚成本为零的时候,受到惩罚的只有花花公子。花花公子对婚姻的态度是轻浮的深圳请私家侦探,惩罚他们可以鼓励他们对家庭投入更多。因此,在离婚成本为零的情况下,对婚外情实施法律处罚具有积极的社会效应。

但当离婚需要付出代价时,情况就复杂得多。表2列出了此时两类人的效用水平。当婚外情不受惩罚时,花花公子的行为并没有改变,因为离婚与否对他来说没有任何实质性意义。对于一位绅士来说,当
D>MZ-EZ
当,或者用语言来说,离婚的成本高于婚姻与外遇的效用差异时,选择婚外情比离婚更好。事实上,如果上述公式不成立,我们就会回到离婚成本为零的情况。因此,下面仅讨论该公式成立的情况。

当婚外情受到惩罚时,对于花花公子来说,当
P>EH,
即当惩罚的负效用大于婚外情的效用时,就不会选择婚外情。对于一位绅士来说,当
MZ-D>EZ-P
或者
P>D-(MZ-EZ)
不要选择发生婚外情。上式右边是离婚的净成本。因此,这个条件意味着,当惩罚成本大于离婚的净成本时,一个正派的人不会选择婚外情。我们分两种情况来讨论。
(i)D-(MZ-EZ)
他们都选择婚外情,但《花花公子》两者都没有选择。
君子不择
D-(MZ-EZ)EHP
(ii)D-(MZ-EZ)>EH。我们仍然使用图形来帮助理解。此时,花花公子先于绅士退出了婚外情市场。我们把这种情况称为逆向选择。
婚外情每个人都会选择,花花公子不选择,也不选择
绅士的选择
EHD-(MZ-EZ)P
发生正选择还是逆选择取决于对于绅士来说离婚的净成本是否更大,或者对于花花公子来说婚外情的效用是否更大。当后者较大时,发生正选择;当前者较大时,就会发生逆向选择。当离婚成本非常高时,可能会出现第二种情况。基于以上讨论,我们有以下主张:
命题二:离婚成本高时,绅士也会选择婚外情;而且,一种可能的情况是,对婚外情的惩罚迫使花花公子放弃婚外情,但绅士们在婚姻破裂时仍然选择婚外情。
我们的讨论只涉及有代表性的绅士和花花公子。因此,命题2的意义并不在于每个正直的人都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在异质社会中,每个人的婚姻效用和离婚成本可能不同,每个人的选择也可能不同。由于人口足够多,我们可以想象人们的效用和成本是不断分配的。因此,命题2的意义在于,从统计数据来看,绅士比花花公子更有可能受到惩罚。这一结论对于惩罚婚外情的法律是不利的,因为它诱发了正派人的有效违约,而且其惩罚的对象更有可能是对婚姻持严格态度的人。对于这些人来说,法律的惩罚是在关系破裂后继续维持已经死亡的婚姻。因此,当离婚成本很高时,对婚外情施加惩罚的效果可能会造成更多无爱的婚姻,同时迫使花花公子在家庭上投入更多。这违背了社会要求更高质量婚姻的目标。
3. 处罚的事前效果
对婚外情施加惩罚也可能影响人们是否结婚的决定。在大城市,一些人已经开始选择不结婚。惩罚婚外情的目的是为了增加稳定婚姻的数量,但如果起到降低人们结婚意愿的作用,就会适得其反。尤其是惩罚的实施,如果让婚姻态度严格的正派人士不愿意结婚,那么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就更大。本节分析惩罚对两组人婚姻决定的影响。
每个人在选择是否结婚的时候,都会比较结婚和不结婚的(预期)效用。在这里,我们假设不结婚的人可以找到情人;因此,两类不结婚的人的效用就是各自寻找恋人的效用。 《花花公子》在几种情况下的实用性是:
(i) 未婚:EH
(ii) 已婚,无婚外情:MH

(iii) 已婚或有婚外情:MH+EH-P
因为MH大于EH,所以花花公子总是选择结婚(因为他至少可以选择结婚但找不到情人)。对于一个正派的男人来说,他的效用取决于他认为自己的婚姻会是美好婚姻的概率。它在各种情况下的效用是:
(i) 未婚:EZ
(ii) 婚姻破裂时结婚或离婚:
MZ-D(1-d)/d
(三)婚姻或婚姻破裂时选择婚外情:
dMZ+(1-d)(EZ-P)
上述公式(i)和(iii)非常直观,公式(ii)的推导过程如下。设M为“结婚或婚姻破裂选择离婚”选择下婚姻的(预期)效用,则
dMZ+(1-d)(MD)=M
所以,
M=MZ-D(1-d)/d
根据公式(i)-(iii),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时,绅士就会选择结婚:
(a)MZ>EZ+D(1-d)/d
(b)dMZ+(1-d)(EZ-P)>EZ
当D=0时,(a)自然成立;当P=0时,(b)自然成立。
原因很简单:当离婚成本为零时,君子在感情破裂时总是可以选择离婚,因为再婚的效用不会减少;当惩罚为零时,绅士在感情破裂时总是可以选择离婚。选择婚外情,后者的用处就和不结婚一样大。当离婚成本很高、婚外情处罚很重的时候,正派的人都会选择不结婚。我们感兴趣的问题是,如果一位男士因为离婚成本太高而不想结婚(即式(a)不成立),那么婚外情何时会增加他们结婚的动力(即方程(b)呢)?这个问题的反面是,当惩罚变得如此严厉时,一个正派的人会彻底失去结婚的兴趣吗?
(a) 不成立,这意味着
MZ-EZ
式(b)成立意味着
MZ-EZ>P(1-d)/d
因此,仅当 P
P=D-(MZ-EZ)
此时,P
MZ-EZ>D (1-d)

因此,当一个绅士因为离婚成本太高而不愿结婚时,惩罚婚外情不影响其结婚意愿的条件就是
D(1-d)
这个条件决定了MZ-EZ的可行区间。关于这个区间,我们可以指出两点。首先,对于给定的良好婚姻概率 d,当离婚成本较高时,前面的不平等可能不成立。其次,对于给定的离婚成本D,美好婚姻的概率越大,区间越小。这是因为这个区间的大小是
D(1-d)/dD(1-d)=D(1-d)2/d,
它随着 d 的增加而减少。因此,这两种情况都可能导致可行区间消失,对婚外情进行惩罚,并导致正直的人因为离婚成本高昂而选择不结婚。
积极选择下消除婚外情要求
P=EH>D-(MZ-EZ)
此时,可行区间进一步缩小,同时P>D可以成立。如果婚姻和婚外情的效用相似,P更有可能大于D。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等式(a)和(b)不会同时成立,君子选择不结婚。
总结本节的讨论,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当离婚成本很高时,惩罚婚外情会导致正派的人选择不结婚。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每个正派男人都不应该结婚。在异质的社会里,我们可以说,绅士比花花公子更不容易结婚。因此,我们有以下主张:
命题3、当离婚成本较高时,一种可能的情况是惩罚婚外情导致婚姻市场出现逆向选择,即花花公子结婚的比例高于绅士结婚的比例。
当婚外情市场存在正选择时,命题3更可能为真,因为此时绅士结婚的可行范围更小。这与命题2形成互补关系:命题2说明婚外情市场可能出现逆向选择,君子更容易受到法律惩罚;命题3表明,当婚外情市场发生正选择时,婚姻市场可能会发生逆选择,即绅士更有可能选择不结婚。综合起来,它们表明,当离婚成本很高时,对婚外情的法律惩罚不太可能提高高质量的婚姻。
4 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结论就很清楚了。离婚成本是决定婚外情惩罚能否有效的关键因素。就中国目前的情况而言,虽然法律对离婚的限制不多,但来自家庭和社会的压力,使得离婚对大多数人来说仍然是一个代价高昂的行为,因此有“懒得离婚”的说法。离婚。”在城市里,这句话多少有些讽刺意味;在农村,离婚已经成为一场真正的战争。与此同时,农村自由恋爱的比例仍然不高,“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仍然盛行。在极端情况下,不良行为者可能会利用对婚外情的法律惩罚来针对无辜者。例如,一名农村妇女因家庭贫困,被父母嫁给了一个能承担彩礼的男子。婚后,丈夫对她百般折磨,她愤而出走。在流浪和打工的过程中,她遇到了一个自己喜欢的男人,两人同居了。如果婚外情受到法律惩罚,她的丈夫可以用法律来惩罚她。支持惩罚的人可能更多地想到那些包养情妇的花花公子,却忘记了法律也可以用来惩罚善良的人。
因此,中国现在想做的可能不是惩罚婚外情,而是增加人们选择结婚对象的自由,让离婚变得更容易。离婚成本的降低使人们可以提早离婚,并在婚姻破裂时重组家庭。离婚固然对社会有害,但离婚率上升的原因与整个社会的变化密切相关,并不能通过加大法律处罚来扭转。退一步讲,即使法律惩罚可以减少婚外情导致的离婚,但我们需要的不是“更多”的婚姻,而是“更多、更高质量”的婚姻。至于婚外情的惩罚,可以给予非正式的约束,比如舆论、社交网络、亲友等,效果可能会更好,因为只有在特定的社交网络中,谁是花花公子,谁是花花公子。是个绅士更重要。它很容易识别,但法律由于其形式适用于所有人而无法做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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